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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 1980 · 每日复古新闻

網路遊戲帳號被官方封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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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跟朋友拿取遊戲裝備後,一分後被強制登出,再次上線就已經是被鎖帳號的型態。他以★使用或散播非法方式破壞遊戲平衡★利用非法機制取得遊戲幣或道具,兩個理由封鎖我。那我並沒有為遊戲的條約,沒有使用非法程式以及非法機制取得道具,我理解是他認為我大量物品是去8591以台幣購買,但我沒有。然後我回報給官方說我並沒有違反遊戲規章,官方就只會回我他這邊偵測到我有異常,所以永久封鎖。我問他什麼異常,官方表示不能透漏細項,怕被有心人士規避,那這邊代表我被鎖的不明不白阿,如果他想鎖我不管用什麼理由,然後都回答我不方便透漏不就不了了知了?

我開了第二隻帳號去玩,然後玩不到一天也被封鎖了,緣由也是上面兩條,重點是我這隻根本沒有向朋友拿大量的道具,東西都是自己遊戲途中撿取的。我很明確告知官方我沒開外掛甚至連交易都沒有、倉庫裡還很空都是地上撿的,他回答我→「如同先前回覆,我們不會提供詳細細節給你參考,也無法逐項和你說明帳號違規狀態,仍建議你仔細了解帳號本身使用紀錄,並且參考條例來了解帳號涉及違規的過程。當然,違規判定是根據帳號本身的使用紀錄進行的,或許你可以從自身的使用環境,甚至是帳號與其他人的共用狀況,來評估帳號涉及違規的原因,請務必遵守規範避免違規」另一則回覆是→「關於此帳號的鎖定情形,是由於確認到此帳號在遊戲中有異常的非法行為,由於此類行為,對於遊戲有相當嚴重的傷害,因此給予此帳號【永久停權】的懲罰。違規是根據帳號的實際使用紀錄判定,只要此帳號曾有任何不當且影響遊戲平衡等遊戲行為,便會因此受到處分,並不一定是停權處分當下的違規行為,也不是只有【開外掛】會遭到封鎖,如果你本身不是只有此帳號遭停權,或許也需要你詳細了解這些遭停權處分的帳號使用過程中,是否可能因為曾有違反規範的遊玩或交易行為,因此受到停權處分。如日後仍會使用遊戲服務,請多留意自身的帳號使用狀況,避免再度有違規的行為,感謝你的配合。」

我既然沒有違反規範的遊玩,那就代表他認為我的交易行為是有問題的,但我也是在遊戲上正當以遊戲物品換遊戲物品,我不知道哪裡對他是異常行為。

問題:

我想拿回帳號,可是他不停回覆我一樣的罐頭訊息,朋友打去客服詢問鎖帳號一事,他也是回說我們會在複查,完全沒有要解決的意思。我有投信給消基會了,萬一接到官方的電話我應該如何表明自己的立場順利拿回帳號,而法律規章有一條是「如果業者無法提出你違反遊戲規章的證據就要賠償玩家損失」,我要如何判斷官方是恐嚇還是真的覺得我做了什麼導致他認為是異常的行為,我要如何得知到底什麼才是異常,不然我一直辦新帳號遊玩他一直用這個理由鎖我帳號,規章我都有看清楚我沒有違規!我今天可以不要賠償但我想要我的帳號,畢竟那我使用很久了。還有一個點是我今天告他,那他可以說他認為我在遊戲上有金錢交易或是說我開外掛,他可以要求我提出證據這種情況,我們平民該如何證明,或是他今天拿出我異常的證據,我該如何判斷真假?

收藏問題

297b631a用戶

發表於 2020/07/03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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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融資公司的分期款能解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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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消基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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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位律師回答

李昱宗律師

發表於 2020/07/03 10:43

回覆諮詢(832)、最佳解答(69)、獲得感謝(233)

您好:

1) 建議您直接向消保官提起消費爭議申訴,請遊戲公司出面來談。

2) 不過也要提醒您,如果您玩的是跨境運營的遊戲,並非由國內公司經營的,這個方式就沒有用。

徐維宏律師

發表於 2020/07/03 13:29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十五、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消費者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消費者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企業經營者應通知消費者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企業經營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企業經營者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消費者之遊戲使用權利。如消費者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

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十八、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企業經營者終止本契約。

企業經營者得與消費者約定,若消費者逾___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企業經營者得定相當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通知消費者登入,如消費者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企業經營者得終止本契約。

消費者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五點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企業經營者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企業經營者應對消費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

若單純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遊戲公司要先公告並通知消費者,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遊戲公司應通知消費者於一定期間內改善者,未改善遊戲公司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情節輕重限制消費者之遊戲使用權利。若再犯,遊戲公司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遊戲公司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7日。

若使用外掛程式,遊戲公司得立即終止契約,終止契約後就無法再取回電磁紀錄。此時若產生爭議,遊戲公司要負舉證責任,若無法舉證,消費者除要求回復、返還電磁紀錄外,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首先要先確認是否有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或使用外掛等情形,再研判遊戲公司處置使否妥適。

建議先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進行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回復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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